客户入网服务协议
甲方:(客户)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在执行《天津市电信业服务合同》(JF-2015-065专用条款)前提下,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移动通信业务网络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服务内容及服务承诺
1.甲方自愿使用乙方提供的号码,或者使用甲方自其它运营商携号转网携入的号码,并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乙方愿意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网络覆盖范围内以及签订有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的网络覆盖范围内为甲方提供电信服务,具体内容由甲乙双方通过签署业务受理单或其他方式另行约定。
2.甲方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订购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由乙方代收服务费的增值电信业务(以下简称“代收费业务”)。
3.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标准;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
4.乙方将通过营业网点、门户网站、10086热线等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及资费标准等内容。
5.乙方将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免费向甲方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火警 119、匪警 110、医疗急救 120、交通事故报警 122 紧急电话的接入服务。
6.乙方向甲方提供便捷的业务办理和客户投诉受理渠道,正常情况下乙方在接到客户投诉之日起48小时内回复。
二、入网登记
1. 甲方使用乙方号码或自其他运营商携号转网携入的号码,并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需办理入网登记手续。甲方办理入网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向乙方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甲方委托他人办理入网手续的,受托人应当出示甲方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甲方和受托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甲方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甲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理甲方签署本协议,同时监护人需提供监护人本人及甲方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2.甲方或其受托人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依照本协议提供身份信息的,冒用他人的证件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乙方有权不为其办理入网手续。甲方冒用、伪造、变造身份证件入网的,应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如甲方入网登记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到乙方营业厅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办理资料完善手续。因甲方或其受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办理资料完善手续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4.甲方入网后自动获取客户初始服务密码的,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协助有关国家机关依据职权等调查相关情况。为方便办理业务,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以短信等方式提供随机密码,该密码可作为办理业务的临时凭证。凡使用服务密码或随机密码办理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
5.甲方因SIM卡丢失或损坏等原因需办理补卡手续或换卡手续时,甲方可凭在乙方登记的有效证件原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或通过乙方指定的其他方式办理。甲方委托他人代办需同时提供甲方及受托人真实有效证件原件及委托书,乙方有权要求辅以服务密码、通话记录、缴费记录、在网时长、已开通业务等相关信息验证通过后进行办理。乙方可以收取相应费用。有特殊约定限制委托他人代办的业务需本人办理。
6.根据公安部和工信部要求,甲方需向乙方主动申请方可开通呼叫转移功能。如不开通,甲方无法使用乙方来电提醒、呼叫转移等与呼叫转移功能相关的业务。
三、资费及费用交纳
1.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乙方收取的相关费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乙双方的约定。
2.甲方应按照与乙方约定的时间、方式,向乙方交纳费用账单中记载的全部费用(包括信用额度内未付的通信费)。甲方超过约定交费日未交足费用(以下称“欠费”),乙方有权暂停提供电信服务(以下称“欠费停机”),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自交费日次日起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自欠费停机之日起60日内,如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应在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服务。欠费停机满60日,甲方仍未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提供电信服务(以下简称“销号”)和解除协议,并可以通过信函、公告、委托第三方等方式追缴全部欠费和违约金。在甲方缴清全部历史欠费和违约金前,乙方有权拒绝与甲方订立其他电信服务协议。
3.甲方在欠费停机期间,停机当月和复机当月的月使用费(套餐费)照常计收。欠费停机跨整自然月不收取该整自然月的月使用费(套餐费)。
4.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办理、取消停机保号业务,办理及取消当月的月使用费(套餐费)照常计收,停机保号期间跨整自然月收取该整自然月的停机保号费。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本人名下号码的免费话费查询服务,乙方有义务进行解释,乙方对计费原始数据保留期限为6个月(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6个月,不含当月)。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存有异议,应在异议费用发生后6个月内向乙方提出(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6个月,不含当月)。
6.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提出异议的,乙方有责任进行调查、解释,经核实确属乙方责任多收费用的,乙方将已多收的部分双倍返还甲方。
7.如果甲方订购第三方服务商的代收费业务,则视同甲方同意乙方代第三方服务商向甲方收取服务费。该服务费的资费标准由第三方服务商制订并告知甲方。若甲方对收取的代收费业务服务费有异议应与第三方服务商协商解决,必要时乙方可予以协助。
8.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号码不被非法盗用,若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增长,可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办理停机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公安部门调查相关情况。如甲方将名下号码交予他人使用,视为甲方认可他人行为,因此引起的义务与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协议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乙方承诺资费方案有效期为一年(双方特殊约定的除外)。乙方有权在有效期截止后修改资费方案。如需修改,乙方应在修改前30日通知甲方,甲方可以选择修改后的资费方案或乙方提供的其他资费方案。如无需修改,则原资费方案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限。
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可以选择变更资费方案。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将本协议项下的号码过户给第三人。甲方和第三人应持双方有效证件原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过户手续,在甲方结清所有费用后由第三人与乙方重新签订客户入网服务协议,本协议自动终止;在办理变更手续之前,因使用该号码导致的交费义务及一切后果仍由甲方承担。
4.甲方可以持登记的有效证件到乙方营业网点要求终止提供服务(以下简称销户)。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办理退费、退网手续。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应拒绝甲方销户,甲方应在销户前结清所有费用。销户90天后,乙方可以重新启用甲方原号码。销户前甲方应主动解除该号码捆绑的银行、理财、个人社交账号等第三方应用,如甲方未及时解除号码捆绑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5.甲方在未参与赠送、销售优惠等营销活动情况下,销户时可以选择将余额一次性转入天津移动其他有效号码账户(如该号码账户不属于甲方,相关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或按照乙方的退费规则办理退费;甲方在参与赠送、销售优惠等营销活动情况下,费用余额按营销活动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6.如遇政府主管部门对资费等相关内容的政策发生变化,乙方将根据相关要求,对原资费方案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方案的具体执行时间以乙方公示为准。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号码,终止提供服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1)甲方(包括受托人)提供的证件或资料虚假不实;
(2)甲方转借、转租或转售电话卡(电话号码);
(3)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
(5)发现甲方冒用或伪造身份证照、违法使用、违规外呼、呼叫频次异常、超约定用途使用、转租转售、被公安机关通报以及其他用户就上述问题投诉较多等情况的;
(6)乙方收到国家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停止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务;
(7)甲方未经接收方同意发送商业广告信息或拨打电话给他人造成骚扰的;
(8)甲方欠费满60日仍未交纳费用。
8.如果甲方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有权作销户处理,收回号码,终止提供电信服务。
9.甲方在SIM卡丢失后应当及时向乙方申请办理停机,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停机而造成的全部后果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携号转网
1.甲方申请携号转网服务的相关权利义务说明如下:
(1)甲方有权依据国家携号转网相关的有效规定,向乙方申请携号转网。
(2)乙方根据甲方申请,为甲方办理携号转网过程中,乙方需要将必要的甲方资料提供给携号转网集中业务管理系统,以用于比对携入方和携出方登记的号码使用人身份信息是否一致。
(3)甲方办理携号转网(包括转入、转出)应符合相关条件并提供所需要的材料。甲方携号转网的条件及所需要的材料,乙方已通过营业网点、门户网站、10086热线等渠道进行公示。
2.甲方向乙方申请将号码携出至其他运营商网络的,在完成网络切换后,乙方终止向甲方提供电信服务。
3.甲方应在完成网络切换后30日内或在收到账单后10日内向乙方结清携出时未出账的费用。甲方超过约定交费日未交足费用的,乙方有权按照所欠费用自交费日次日起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且乙方有权将甲方欠费信息共享给甲方的携入方运营商,并委托携入方运营商向甲方代为追缴甲方所欠费用及违约金。
4.甲方携带其他运营商号码与乙方签订本协议的,乙方有权根据携出方运营商的委托,代其追缴甲方在号码携出时未结清的携出方运营商的电信费用及违约金,追缴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从甲方话费账户中扣减等。
六、个人信息和通信权益保护
1.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乙方对甲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协助和配合,乙方应给予协助和配合的,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2.甲方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乙方收集、使用甲方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针对甲方敏感个人信息,乙方将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处理安全,包括但不限于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在实现目的所需的最小必要范围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采取加密等安全技术措施等(本协议以下将对涉及到的敏感个人信息以粗体进行显著标识)。
3.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可以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通过网络接收、读取并记录等方式,以提供电信服务为目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甲方提供的和甲方使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信息。乙方基于提供电信服务所收集和使用甲方个人信息的具体内容如下:
3.1办理入网手续基于为甲方办理入网手续的目的,乙方会收集甲方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个人面部信息、住址信息】;
3.2业务受理、提供与计费 基于受理甲方电信业务订购需求,保障甲方正常使用电信服务及实现业务计费收费准确的目的,乙方会收集甲方的【业务订购信息、消费信息、业务使用信息、个人通信设备信息、位置信息】;
3.3 优化网络服务质量 基于优化提升为甲方所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的目的,乙方会收集使用甲方的【住址信息、位置信息、通信记录信息】;
3.4 提供客户服务 为帮助甲方解决问题或记录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案及结果,乙方会收集甲方的【沟通记录、订单信息、甲方提供的咨询所需的必要信息】。 为了解甲方使用乙方电信服务的感知体验,优化乙方服务内容和流程的目的,乙方可能会使用甲方【手机号码】,向甲方发送服务调研问卷,并收集甲方的【反馈信息】。
3.5 提供网络安全保障 为履行保障电信网络安全的法定义务,乙方可能收集和使用依法收集甲方的【个人身份信息、通信记录信息】;
3.6 个性化推荐商品和服务信息 为向甲方提供更好的服务,乙方可能会通过短信、彩信、wappush、语音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向甲方发送业务服务信息或进行互动沟通。
3.7 甲方理解并知悉,甲方有义务保护自身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或其他渠道办理业务时,应在了解业务规则、资费等详细信息后,自行获取并输入密码或随机验证码(如需要)。甲方充分知悉,如果他人(含乙方工作人员)代替甲方操作,则此类行为会带来各类严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泄露、信息被滥用以及隐私被侵犯等。
4.乙方将会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甲方的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并对无法识别到甲方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整体用户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加以利用。
5. 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的甲方个人信息,将存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且仅会在实现收集甲方个人信息的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时间内保留甲方的个人信息。超出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后,乙方会对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6.基于为甲方提供电信服务所必需,乙方可能委托授权合作伙伴处理甲方的个人信息。对于乙方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授权合作伙伴,乙方将会要求其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本协议以及国家规定的保密和安全措施处理甲方的个人信息。乙方仅会出于本协议约定的合法、正当、必要、特定、明确的目的委托授权合作伙伴处理甲方的信息,仅接触其履行职责所需信息。同时,乙方会对授权合作伙伴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监督,保障授权合作伙伴在委托范围内进行数据处理。
7.乙方不会与任何第三方公司、组织和个人共享甲方的个人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1)事先获得甲方单独同意或授权;
(2)为履行乙方法定义务所必需的共享;
(3)基于为甲方提供电信服务所必需,将甲方个人信息与乙方关联公司或合作伙伴共享。乙方关联公司是指乙方现在或将来控制、受控制或与其处于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公司、机构以及上述公司或机构的合法继承人。其中“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影响所提及公司管理的能力,无论是通过所有权、有投票权的股份、合同或其他被人民法院认定的方式。乙方合作伙伴包括但不限于与乙方签订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甲方所订购的由乙方代收服务费的增值电信业务服务提供商等。乙方只会共享必要的个人信息,且受本协议中声明的目的的约束,乙方关联公司或合作伙伴如要改变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需再次征求甲方的授权同意;
(4)基于符合法律法规的社会公共利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共享。
8.乙方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甲方个人信息履行保护义务。
9.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不得发送违法信息或未经接收方同意大量发送骚扰信息,不得有拨打骚扰电话等不当行为,否则,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直至终止服务并追究责任。
七、特别提示
1.甲方应使用取得国家入网许可并具有进网许可标志的终端设备,该终端设备应具有支持其所选服务的相应功能。
2.甲方或其受托人已详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条款,甲方或其受托人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3.若号码在注销前曾用作银行或其他行业的联系电话或捆绑认证电话,但原使用人未主动变更或解除绑定关系,则存在无法收到相应的通知信息和存在个人身份认证信息等被盗用的风险。号码重新启用后,存在无法再次捆绑认证、接收到原使用人各类定制信息的可能性。对于上述情况,甲方表示知悉且理解,乙方不承担责任。
4.甲方预付话费使用完毕而未及时补缴(包括预付费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笔预付费用)、预付话费到达或超过使用有效期限、甲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超过信用额度或超过约定的透支期限的;甲方突然出现超过自己此前三个月平均通信费用5倍以上通信费用的;甲方名下其他号码已销号但尚未结清欠费的;或甲方采用银行代缴费用结算方式,连续两个自然月托收扣款未成功的。乙方有权暂停或限制甲方的移动通信服务,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5.甲方户名下的移动电话号码逾期未缴清费用的,只能办理缴费、话费查询业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为甲方户名下的移动电话号码申请增加其他移动通信业务,并禁止甲方再次购买乙方其他移动号码或业务。
6.甲方理解,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乙方网络及特定网络技术(如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尚无法达到无缝隙覆盖。即使在乙方网络覆盖范围内,甲方使用的终端、SIM卡类型、所订购的服务均可能影响甲方对乙方特定网络的接入和使用。甲方如需使用特定网络,可能需要更换适配终端、SIM卡并订购相应的服务,且上述网络的质量和速率也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技术、网络容量、甲方终端设备、甲方所订购服务情况、周边环境与天气等。
7.因不可抗力而使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8.因技术进步、国家政策变动等原因,导致本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法继续履行时,乙方有权变更或终止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但应当提前发布公告,提供合理解决方案。
八、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其他
1.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具体业务办理内容为准,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2.甲方入网后按照积分相关规则可获得积分,涉及具体积分获得、兑换、使用等信息,请以乙方在积分商城官方网站、中国移动APP、各主流报纸发布的公告及10086官方说明为准。
3.乙方关联公司是指乙方现在或将来控制、受控制或与其处于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公司、机构以及上述公司或机构的合法继承人。其中“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影响所提及公司管理的能力,无论是通过所有权、有投票权的股份、合同或其他被人民法院认定的方式。
4.乙方有权在必要时变更本协议条款。乙方变更本协议条款的,将以包括但不限于在营业网点告示、门户网站公告、电子邮箱、手机短信通知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向甲方发送本协议的变更情况,甲方可以根据上述方式查阅相关的变更协议条款。本协议条款变更且乙方及时通过上述方式通知甲方后,如果甲方继续使用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即视为甲方已接受变更后的协议。如果甲方不接受变更后的协议,可向乙方申请销户或转网。
甲方不得出借出租出售本人实名电话卡,一经发现出借出租出售行为,乙方有权暂停甲方名下电话卡的部分或全部服务,同时限制甲方使用新卡入网。甲方出借出租出售本人实名电话卡如出现违法行为,出现的法律风险由甲方本人全部承担。
勾选本“入网协议”,即表示已经阅读本客户协议并接受本客户协议所有条款,并同意接受本客户协议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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